(GB3087-2008)
1、用途和规格:适用于制造各种低压和中压锅炉及机车锅炉。钢管的外径、壁厚及理论质理应符合GB/T1795-1998的规定。钢管的通常长度如下:热轧(挤、扩)钢管4 12M、冷拔(轧)钢管4 10.5M。
2、尺寸允许偏差:外径D小于等于159MM 普通级加减1.0%(最小加减0.50MM) 壁厚S小于等于20 普通级加15.0%(最小加减0.50mm)〉20 普通级允许偏差加减12.5%。
3、钢管的弯曲不得大于如下规定:壁厚小于等于15mm-1.5mm/m 壁厚大于15mm 2.0mm/m 外径大于等于35/mm 热扩管3.0mm/m
4、钢管用牌号为10、20的钢制造,化学成份应符合GB/T699的规定。钢管应以热轧或热处理状态交货。热轧状态交货的钢管终轧温度不小于Ar3.